1997年8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第一部规范防治自然灾害的法律,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之后的又一部重要水事法律。《防洪法》包括总则、防洪规划、治理与防洪、防洪区和防洪工程的管理、防汛抗洪、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66条。 (1)《防洪法》规定了防洪立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明确单位和个人保护防洪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各级政府在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恢复与救济的职责,以及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划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2)《防洪法》规定了防洪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明确了防洪规划与流域、区域规划的关系。各类防洪规划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规定了规划保留区制度和规划同意书制度。 (3)《防洪法》规定了河道、湖泊的治理与防护。明确了防治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加强河道防护和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的原则;明确了规划治导线的作用,确定治导线的程序和权限;明确了河道管理范围及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规定了河道内建设审批管理制度。 (4)《防洪法》规定了防洪区的分类与划定,明确了洪泛区、蓄滞洪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计划。控制蓄滞洪区人口增长并有计划的外迁;对蓄滞洪区的受益单位应当对蓄滞洪区承担扶持,救助义务做了原则规定;明确了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该编制洪水影响报告,并经审批后方可申请立项建设。 (5)《防洪法》规定了防汛抗洪管理体制,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武警和民兵在防汛和抗洪中的职责与任务;规定了当洪水达到一定程度时,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以及在汛期蓄滞洪区启用原则和批准程序。 (6)《防洪法》规定了防洪工作的保障措施,防洪投入的主体和中央与地方在防洪投入中的事权划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