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7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水法》用法律形式协调和规范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等各项活动,是调整与水有关的各项社会经济活动和关系方面的基本法。《水法》为制订有关水的各种专项法律法规提供了基本依据。
1988年《水法》包括总则、开发利用、水、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用水管理、防汛抗洪、法律责任、附则等共7章53条。为了适应迅速发展的经济社会新形势和新要求,2002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讨论通过修订后的《水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水法》共有8章82条。
《水法》的立法原则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水法》设定的法律制度和主要原则有:水权制度(国家所有);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科学和调查评价制度;水资源统一规划制度;水工程建设的审批和管理制度;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制度;制订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有偿用水制度以及解决水事纠纷的原则和程序等。
2002年新《水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主要修改:
(1)进一步明确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2)针对“水资源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制度”容易出现“多龙治水”局面,明确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以法律授权方式赋予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的流域内行使一定的监督管理权。
(3)新《水法》专设一章,明确要求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要按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并就规范的种类、制订权限与程序、规划的效力和实施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4)强调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体现水的商品属性,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5)把节约用水放到突出位置,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实行计划用水;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6)针对水资源保护不力问题,新《水法》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和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制度。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划定水功能区,根据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发现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或水质恶化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部门通报。
(7)新《水法》确立了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制度,建立了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制度,规定了具有强制力的水量统一配置、调度制度。
(8)为了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强化和规范水行政执法工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