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6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该法包括总则、预防、治理、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共6章42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确定了预防为主的水土保持方针;第二,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土保持的责任;第三,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明确了水土流失的防治责任;第五,明确了水土保持工作要依靠科学技术和培养人才;第六,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第七,规定了国家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治理水土流失实行扶持政策;第八,规定了对水土流失治理实行谁承包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第九,规定了开发建设单位、个人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承担防治责任;第十,明确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职能。 1993年8月,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出台了实施《水土保持法》的办法。